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在2021年9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若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概念,近年来吸引了无数人的目光,作为一种高度投机性资产,其价格波动剧烈、监管不确定性高、市场操纵风险大,普通投资者参与其中极容易遭受财产损失。
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可能遭遇以下风险:
1、洗钱风险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流动便利性以及去中心化特点,使其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资金转移和洗钱的新工具。
2023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有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提供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并在银行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通过利用“欧易”APP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采取线下支付、收款后迅速转账或提现的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交易,从而协助上游犯罪分子实现资金的转移。经调查核实,被告人张某涉案的两张银行卡共涉及资金转移达14万元,并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上游犯罪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非法集资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在2019年6月,被告人史某、朱某以陕西丝路起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设立办公地点,对外却以中投善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自行搭建的BRTR平台发行、交易USDT、QC、BRTR货币。他们以保本高息和享受豪车使用权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共有114名集资参与人报案,集资总金额634万余元,虽已返还516万余元,但仍给众多投资者带来极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他们正是抓住了人们渴望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用虚拟货币投资做幌子,实则进行“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3、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投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2022年,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签署借条,约定小帅向小美借款52万元,分一年半还款并支付利息5万元。后双方因还款起纠纷,小美将小帅诉至固始法院。庭审中,小帅辩称借款是因双方共同炒作虚拟货币产生亏损,为安抚小美才签借条且未收到借款。小美则称不知虚拟币,是按小帅指示转账且未逼迫其签借条。法院经审理,通过双方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认定小美知晓虚拟货币且与小帅共同炒作,该债权系双方炒币形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这警示我们,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大家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远离虚拟货币投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否则不仅无法从中获得收益,还会面临本金全失的风险。
4、诈骗风险
一些诈骗分子设立虚拟货币虚假交易平台,先用小额交易让用户获取小额利润,赢得信任。待投资者大额投入后,便拒绝提现,还进一步诱导、恐吓用户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实施诈骗。还有谎称是交易平台,诱导用户下载钓鱼链接,套取受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账户资金的电信诈骗手段。比如孙先生在社交平台结识售卖虚拟币的人,因看到网上“炒币赚钱”的帖子,加上对方出售的虚拟币远低于市场价便心动。他先转账2万元购买约4000个虚拟币并在虚拟交易平台售出获利,便信任对方。之后多次转账购买,最后一次转账5万元时,对方称交易系统故障,不久后孙先生发现被拉黑才知被骗。
5、经济损失风险
不管是虚拟货币本身存在的价格波动剧烈、市场操纵风险大的特性,还是可能遭遇的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犯罪,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除了以上风险,一些不法分子还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跨境特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得投资者可能在不自觉中参与犯罪行为,面临刑事犯罪处罚等等。
财富积累没有捷径,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选择正规投资渠道,通过提升自身能力和稳健理财实现资产增值才是可取之道。
本文由admin于2025-10-13发表在,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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