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虚拟货币案件中,发币的平台是否具有操纵虚拟货币价格的行为是决定案件最终定性的重要指标。在此类案件司法机关的入罪逻辑中,操纵币价意味着行为人可以控制虚拟货币的上涨与下跌,进而通过币价的涨跌骗取投资人的财物,以此认定平台方构成诈骗。
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平台交易量不大且不稳定,平台方为了提高平台交易的活跃度,保持平台用户的粘性,会安排专门人员通过自行出售并回购的方式刷交易量。从笔者的亲办案例来看,一些办案机关会将平台自行刷交易量的行为认定为平台方操纵币价,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笔者认为,对于刷交易量能否定性为操纵币价,以及能否认定为诈骗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分析。
客观方面,认定平台是否通过刷交易量操纵币价的关键在于,刷交易量的行为是否能够对币价的涨跌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平台自行刷交易量的行为之所以会被认定为操纵币价,是因为刷交易量这一行为本身与行为人坐庄炒币、操纵币价大幅涨跌的模式存在形式上的契合。就后者而言,笔者在《虚拟货币案件中,“操纵币价”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一文中,对行为人通过其掌握大量虚拟币,以大额、高频交易,或通过反复挂单、撤单的高频操作操纵虚拟币交易价格的行为定性进行了探讨,这种操纵币价的模式与投资者的财产损失之间难以建立直接的因果联系,不宜认定为诈骗。对于刷交易量的行为,认定其是否构成操纵币价以及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也应当从逻辑上寻找刷交易量与币价涨跌、投资者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虚拟货币的交易模式中,场内交易采用的是竞价机制,交易平台根据该币种买卖双方挂单竞价的情况,根据一定的算法形成价格走势K线。换言之,虚拟币的价格走势是买卖双方共同决定的,并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就平台刷交易量的行为而言,行为本身实际上介入了买和卖双方的定价,对价格产生影响自然不可避免,因为任何卖方或买方的挂单都会对价格走势产生影响,只是影响大小的问题。
本文由admin于2025-08-31发表在,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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